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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anuary 03, 2007

参加会议:《布朗法案》

第13页 公共记录法
加利福尼亚州第一修正案联盟

开放式政府介绍
“一个民选政府如果没有广泛的信息,或是没有取得这些信息的方法,不过是一场闹剧或悲剧的前奏。”
―詹姆士•麦迪逊

参加会议:《布朗法案》
I. 导言。
拉尔夫•布朗法案(The Ralph M. 《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54950-54963节,此后简称为《布朗法案》)的意图是使公众能够参加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开会议。《法案》规定其目的是:
“本州人民并未将其主权让给为其服务的结构。人民在授权时并未赋予其公仆权力,决定何种知识对人民有益,何种知识对人民无益。人民坚持继续了解信息,以便能够继续控制他们创立的机构。”政府法典第54950节。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布朗法案》适用的政府结构必须提供有关其会议的公开通知,公布此类会议上讨论的主题议程,并使使公众能够参加此类会议。必须为《布朗法案》适用的每次公开会议发出公开通知,除非根据《法案》所载的具体除外条款举行非公开会议,法律规定公众可参加会议。

但是,《布朗法案》是复杂的,并在应用时经常发生问题。以下问题常常发生:(1)《法案》适用何种公共机构?(2)公共机构是否曾针对其意图在会议议程中讨论的事项发出适当通知?(3)什么构成了“会议,”立法机构成员在会议以外的何种沟通是允许的?(4)允许举行非公开会议的除外条款是否获得适当的应用?由于《法案》中对这三个领域定义不清,由于政府官员的蓄意行为,这对实现《法案》的目标造成了重大限制。下文是对《法案》的简要总结,并且未论述《法案》的所有,而这些复杂之处导致诉讼及《法案》适用的机构的滥用。

II. 《法案》适用何种公共机构?
《法案》适用的公共机构包括:
A.地方机构的决策机构或州法律或联邦法律设立的如何其他地方机构。1
因此,《法案》适用市议会、监事会、校董会、重新开发机构及空气污染管制委员会。《法案》不适用司法机构。其他类似的法案适用州政府机构和立法机构。

B. 宪章、法令、决议或一个立法机构的正式行动设立的委员会、理事会或其他机构。2
1. 纯粹由立法机构成员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如其人数未构成法定人数,且其并不具有立法机构制订的持续的业务范围或日程,则不适用《法案》。
2. 常设委员会如果具有正式行动制订的日程,则包括在适用范围以内,而不论其 如何组成。
例如,市议会的一个常设委员会(如预算委员会或规则委员会)适用《布朗法案》。但是,如果有一个由市议会七名议员中的三名议员组成的一个临时性委员会,其委派目的是调查欺诈指称,则其不适用《布朗法案》。(如果一个并非市议员的公民或他人被委任为委员会成员,则亦适用《布朗法案》。)
此外,虽然按照固定日程举行会议的常设委员会始终适用《布朗法案》,即使并不常常举行会议或会议次数很少的常设委员会也适用《布朗法案》,条件是其人数超过法定人数,或者其拥有持续的权力,处理其领导机构的标的物的管辖权的相关问题。3
C. 一个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管辖私人实体的多成员机构,该机构:
1. 由该实体设立,代表其行使权力;或
2. 从一家地方机构获取资金,其决策机构中拥有一名后者立法机构成员,该成员由立法机构委任。4
例如:(1)如果一个城市设立一个特别地方估税区,向当地物业业主征收评估税,并以法令规定以此类资金支付的计划由非赢利协会管理,则为管理此类机构而设立的非赢利公司适用《法案》;5及(2)如果一家私人非赢利公司从一个城市获取资金,而该公司董事会中有一名市议会委任的成员,则该公司适用《法案》。
D. 私人公司的决策机构,而一个公立医院区将一家医院的控制权交给该公司。6
E. 州立机构不适用《布朗法案》,但适用《巴格利-基恩开放会议法案》,该法案与《布朗法案》非常类似。法院及法院行政办公室免除适用州立开放会议法。
III.必须发出何种会议通知?
A. 必须提供有关会议的预先通知:
1. 如果是定期会议,必须至少在会议之前72小时公布议程。7(您可请求寄给您一份议程及“构成全套议程的所有文件。”这些文件将在向立法机构的大部分成员公布或分发议程时寄出,以先发生者为准。该机构可收取邮寄材料费,但其不得超过提供邮寄服务的成本。)8
2. 可召开特别会议,其条件是必须提前24小时在普遍发行的每一份当地报纸、广播电台或电视台上按照请求,发出书面通知。必须在公众可自由进出的场所张贴通知。在特别会议上仅限处理规定具体讨论的业务。9
3. 在具体的极端情况下可召开紧急会议(“怠工、导致瘫痪的活动或立法机构大多数成员确定严重妨害公共卫生、安全或二者的其他活动”)。无需提前24发出通知,但在可行情况下,应提前一小时通知请求通知的媒体。10
B.议程必须简述每一个有待完成的事项(一般不超过20个字)。11
1. 议程描述不得具有误导性。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的《布朗法案》指南,“一般性简述的目的是让感兴趣的公众了解考虑的标的物,以便其确定是否监测或参加相关机构的会议。” 12 例如,采用“洪水控制”的议程项目,专指讨论一项向国会提出的免除某一溪流适用《野生状态和风景秀丽的河流法案》显然是不足的。13
2. 议程上必须包括非公开会议项目。14
(a) 议程的描述在详细性方面必须能够将所讨论主题保密,但与此同时,又使公众能够对非公开会议所讨论的专题具有一般性了解。(见下文中有关具体免除要求必须何种内容的论述。)
(b) 《法案》实际详列非公开会议议程通知的推荐内容,并提供一项“免则规定,”确保政府机构在采用推荐格式时,不会违反《法案》有关议程的要求。15
C. 除下列各项外,不得针对议程未收录的项目采取行动:
1.针对公众作证的简要答复。
2. 请求工作人员作出澄清或提请其审议事项。
3. 简要报告个人活动情况。
4. 如发生紧急状况(见上文)。
5. 如立法机构的三分之二成员共同认为,需要针对该机构本来无法意识到的一个事项立即采取行动(见上文)。

IV. 什么是会议?
A.《法案》的会议定义包括任何立法机构的“大多数成员”在同一时间和地点“聚集,以听取、讨论或审议”属于该机构管辖的任何事项。
1. 按照总检察长的解释:“该定义明确显示,相关机构无需采取任何行动,即可使聚会被定义为会议。即使机构的多数成员仅仅是在获取信息或讨论其对一个问题的看法,一次聚会也可被定义为会议。会议也涉及一家机构的审议,包括对一个问题的考虑、分析和辩论,及最终可能作出的任何表决。”16
2.会议无需作出正式宣布、制订议程或召开,即可适用《法案》。17
B. 亲自出席、以电话或传真或通过中间人举行的系列会议也构成会议,条件是其在举行的目的是“形成有关行动的一致意见。” 18
1. 例如,重新开发机构的律师与该机构决策机构的成员举行的一系列电话会议 被认定构成会议。该机构律师曾个别征求每个成员批准一项房地产交易。法院的结论是虽然成员们并未聚集在一起,为了《法案》的目的,他们的沟通构成会议。19
2.同样,圣地亚哥市议会在一封市议会法定人数签署的信函中,责成工作人员在一项征用程序中采取某项行动时,法院认定其违反《布朗法案》。20
3. 在论及电子邮件通讯时,总检察长意见如下:“本办公室的结论是机构的大多数成员如果针对机构管辖的问题互相收发电子邮件则违反《法案》,即使电子邮件也被发送给机构秘书和主席、在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并向机构的下次公开会议报告也是如此。该意见的结论是此类保障措施不足以遵守《法案》的措词要求或其某些宗旨。具体而言,无法访问互联网者即无法获悉此类电子邮件沟通,而且在感兴趣的人士有机会参与之前,对某个问题的处理可能已结束。”21
4. 另一方面,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判决,公共机构的律师致该机构成员的备忘录并不构成符合《法案》定义的会议。22
5. 请注意,有关方面裁决公共机构无需通过系列会议采取正式行动,即可举行违反《法案》的“会议。”有一个法院得出结论,《法案》同样适用相关机构的审议及其采取行动的决定。法院的论据是如果集团承诺是一个必要的成分,相关机构只要在公开会议上审议之前并未达成协议,即可在非公开会议中进行大部分审议。23
C. 以下各项豁免遵守会议定义:
1. 个人联系或对话。24
2. 大多数成员参加一次对公众开放的会议,会议涉及公众或参加会议的“公共机构类型”一般感兴趣的讨论,其条件是成员不得互相讨论立法业务。可向公众收费。25
3. 大多数成员参加并非立法机构召开的开放和已公布会议,其目的是讨论社区感兴趣的专题。26
4. 大多数成员参加另一地方机构召开的开放和已公布会议,其条件是成员不得互相讨论不属于会议专题的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27
5. 大多数成员参加一次仪式或社交性活动,其条件是成员不得互相讨论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28
6. 立法机构的大多数成员参加该机构常设委员会的开放和已发出通知的会议,其条件是并非常设委员会的立法机构成员仅限作为观察者列席会议。29
D.除以下各项,会议必须在该机构的辖区内举行:30
1. 必须遵守本州或联邦法律或法院命令
2. 检查该机构控制的不动产或动产,其条件是会议主题涉及该财产。
3. 参加多机构会议,其条件是所有机构发出适当的会议通知,且会议在与会机构之一的辖区内举行。
4.在举行地方会议的同时,只是为了与联邦或本州官员讨论相关事项而与其会晤不切实际。
5.如果在相关机构辖区内没有会议设施,则在最近的会议设施或该机构主要办公室举行会议。
6. 在相关机构拥有的辖区之外设施举行会议,其条件是会议的讨论限于与设施相关的项目。
7. 向法律顾问咨询,讨论正在进行的诉讼,条件是这样做将降低费用。
8. 校董会可针对若干劳工和雇用事项在校区以外开会。
9. 全州的联合权利当局可在其组织内任何人的辖区内开会。
E. 定期会议必须在以官方行动(例如通过法律、法令、决议)确定的时间、场地和地点举行。31如由于发生紧急情况,在指定场地举行会议并不安全,必须以当时可用的最快的通讯方式,通过当地媒体公布新的地点。32
1. 所有公众都必须能够进出会议场地。33
2.不得为进入会场收费。
3. 禁止为进入会场设定登记姓名或其他条件。34
4. 允许携带照相机、摄像机和录音机,按照公共机构的指示,对适用《法案》会议的任何其他记录均为公共记录。35
5. 公共机构必须允许转播其会议,除非其能够显示这样做将持续干扰其会议程序。36
F.在公共会议上分发的记录是公共记录,除非根据《公共记录法》的其他规定予以豁免。37 如果记录由公共机构编写,公众有权在会上获取记录,如记录由他人编写,公众有权在会后获取记录。(这并不意味着如果有现成的记录,相关机构无需在会前提供记录,而是要求相关机构至迟必须在开会时提供记录。)38
G. 必须提供时间,供公众提出评论。39
1. 公共机构可对公众评论设定时限。40
2. 公共机构不得禁止批评“机构的政策、程序、计划或服务或立法机构的行为或不作为。”41
3.在公共机构会议上发言并提出批评的能力也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第一修正案》经裁决,特别保护公民在公共会议上批评特定政府官员及员工行为的权利。42
V. 何时可禁止公众与会?
除非《布朗法案》明文授权,不得禁止公众参加会议。
在以下情况下,公共机构可禁止公众参加会议,并举行“非公开会议”或“行政主管会议:”(1)确定有犯罪记录的执照或执照延续申请人是否已得到充分改造,以获得执照;43 (2)与其谈判者举行会议,针对房地产的买卖、交换或租赁价格及付款条件予以授权;44 (3)针对进行中的诉讼,与其法律顾问举行会议或向其获取法律咨询,而如在公开会议上讨论此类事项则可能损害地方机构在诉讼中的态势;45 (4)就涉及针对公共建筑物、基本服务的安全威胁或对公众获取公共服务或出入公共设施的权利的威胁事项,与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机构法律顾问、警长或警察局长或其各自的副手或保安顾问或保安行动经理举行会议;46 (5)考虑对政府员工的委任、雇用、绩效评估或撤职,或听取另一人或另一员工对此人的投诉或指控;47 (6)与地方机构的指定代表举行会议,讨论其有代表和无代表的员工的工资、工资表或附带福利,并为了有代表员工讨论法律规定属于代表权范围内的任何其他事项。48在其他若干种定义狭窄的情况下,也必须举行非公开会议。49
但是,虽然有很多规定允许举行非公开会议,对某些规定的援引比较常见,因此,有关这些规定的疑问和争议也较多。下文论述此类规定。
A. 在房地产的买卖、交换或租赁之前,与一家机构的谈判者举行会议,以便就价格及付款条件向谈判者授权。50
1.非公开会议通知应当列明财产的地址、谈判者的身份及相关指示是否涉及价格、付款条件还是二者均有。51
2. 在非公开会议之前,公共机构必须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在会上指明谈判者身份、谈判涉及的房地产及谈判者的谈判对手。
3. 注:该条款曾被大量滥用。例如,参与金额巨大的多层面交易的政府机构即曾利用潜在交易的房地产部分,秘密讨论整个事项。该规定亦曾被援引,在对方代表参加谈判时为会议提供掩护。
B.讨论“未决诉讼”的会议。52由于过去常常发生争议,这一例外条款经过慎重编写。
1. 诉讼是指任何司法程序。
2. 未决诉讼是指:(a)相关机构作为当事人的正式提起的诉讼;(b)一种情况,根据法律顾问的意见,考虑到“现有事实和情况,”存在“重大的”诉讼“危险;”或(c)相关机构自身决定或正在决定是否提起诉讼。53
3. 如果是现有诉讼,非公开会议通知应当列明案件或当事人名称(除非其会损害司法文书的送达或现有的和解谈判)。如果是相关机构正在考虑的预期的诉讼,则应当列明可能的案件数目。 54
4. 在根据本节规定举行非公开会议之前,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必须在议程上列明或公开宣布本节中授权举行非公开会议的分节规定。如果是根据第(a)分节举行非公开会议,相关机构必须列明有待讨论的诉讼名称或以其他方式具体说明诉讼,除非该机构声明这样做将损害该机构针对一个或多个尚未送达法律文书的当事人的能力,或者这样做将损害该机构进行对其有利的和解谈判的能力。55
C. 就涉及针对公共建筑物、基本服务的安全威胁或对公众获取公共服务或出入公共设施的权利的威胁事项,与执法部门或保安顾问举行会议会议;56
1.非公开会议通知应当列明执法机构,并说明执法官员的姓名和职衔。 57
2. 注:可期待该例外条款被越来越多的援引。
D. 考虑对政府员工的委任、雇用、绩效评估或撤职,或听取对该员工的投诉或指控的会议。58
1.非公开会议通知应当列明所填补的职位或受到审查的员工的职衔。如果是投诉,则通知无需提供该信息。59
2. 注:民选官员并非政府员工。60
3. 注:员工可请求举行一次公听会。61
E. 与其代理人讨论具体的集体谈判的会议,但仅涉及审查员工组织的立场,并针对此类具体谈判向代理人发出指示。
1.非公开会议通知应当列明相关机构谈判者的姓名及与该机构谈判的员工组织名称。如该机构与无代表员工谈判,通知应当列明其立场。62
VI.非公开会议之后。
A. 相关机构必须按以下方式,公开报告在非公开会议上采取的行动:
1. 立即批准一项协议,完成房地产谈判,其条件是非公开会议导致产生一项最终协议,并在协议最终落实后接受查询。63
2.有关未决诉讼的最终和解,及批准对诉讼的抗辩、上诉或参加诉讼。64
3. 对权利要求采取的行动。65
4. 按照政府员工的职位职衔,说明对其采取的委任、雇用、撤职、接受其辞职行动或影响其雇用状态的其他行动。66
5. 批准一项劳工协议。67
6. 公众有权获得公共机构批准且此类报告要求适用的合同、和解协议及其他文件副本68
B.在非公开会议中保持的记录。
1. 一家当地机构可针对非公开会议上采取的行动保持记录簿,但是并不是必须这样做。69
2. 如该机构未保持该记录簿或类似文件,则此类记录并非公共记录。70
3. 如无法院令,一家地方机构无需将其非公开会议录音。71
VII. 《布朗法案》的强制执行。
A.故意违反《布朗法案》,并旨在剥夺公众有权获得的信息,这是一种刑事罪。任何人均未曾因为违反《布朗法案》而受到成功的起诉。
B. 地方检察官或公众可提起诉讼,以便:
1. 强制地方机构遵守《布朗法案》。72
2. 获得一项裁决,即当地机构的特定做法违反《布朗法案》。73
3. 获得一项裁决,即当地机构正在通过压制一名或多名公众的发言权,而侵犯其自由言论权。74
4.取消在非法会议上采取的行动。75
(a)必须在相关行动发生90日以内,以书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和要求。(如通知的根据是相关行动不在议程上或未获得充分描述,则限期为30日)。76
(b) 当地机构须在30日以内采取行动。77
(c) 如当地机构作出答复并拒绝纠正问题或者不作为,质疑者必须在15日以内提起法院诉讼,取消相关行动。78
5. 可追索律师费。这并不具有强制性,但在《布朗法案》案件中通常判决赔偿原告律师费。79

1 《政府法典》第54952(a)节。
2 《政府法典》第54952(b)节。
3 79 (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意见)Ops. Cal. Atty. Gen. 69 (1996)。
4 《政府法典》第54952(c)(1)节。
5 该范例来自一个个案,其名称为Epstein v. Hollywood Entertainment District II Business
Improvement Dist., 87 Cal. App. 4th 862 (2001)。此外,根据法院在以下名称(Frazer v. Dixon Unified School Dist., 18 Cal. App. 4th 781 (1993))案件中的决定,由一名政府官员而非地方政府机构建立的委员会也适用《布朗法案》,其条件是该地方机构授权该官员建立该委员会或其他机构。
6 《政府法典》第54952(d)节。
7 《政府法典》第54954.2(a)节。
8 《政府法典》第54954.1节。
9 《政府法典》第54956节。
10 《政府法典》第54956.5节。
11 《政府法典》第54954.2(a)节。
12 《布朗法案》,地方立法机构的开放会议,总检察长办公室,2003年,第16-17页。
13 见67 (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意见)Ops. Cal. Atty. Gen. 84 (1984年) (解释《巴格利-基恩法案》Bagley-Keene Act)。
14 《政府法典》第54954.2(a)节、第54957.7(a) 节。
15 《政府法典》第54954.5节。
16 《布朗法案》,地方立法机构的开放会议,总检察长办公室,2003年,第8页。
17 在Sacramento Newspaper Guild v. Sacramento County Bd. of Suprs. 263 Cal. App. 2d 41 (1968)一案中,法院裁决一次包括五个郡监事、郡法律顾问、多个郡官员及工会代表的午餐聚会由于讨论针对该郡的罢工,而构成符合《法案》的会议。
18 《政府法典》第54952.2(b)节。
19 Stockton Newspapers, Inc. v. Redevelopment Agency, 171 Cal. App. 3d 95, 105 (1985)。
20 Common Cause v. Stirling, 119 Cal. App. 3d 658 (1981)。
21 《布朗法案》,地方立法机构的开放会议,总检察长办公室,2003年,第15页,援引84 Ops. Cal. Atty. Gen. 30 (2001)。
22 Roberts v. City of Palmdale, 5 Cal.4th 363, 381 (1993)。
23 Frazer v. Dixon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18 Cal. App. 4th 781, 796-798 (1993)。
24 《政府法典》第54952.2(c)(1)节。
25 《政府法典》第54952.2(c)(2)节。
26 《政府法典》第54952.2(c)(3)节。
27 《政府法典》第54952.2(c)(4)节。
28 《政府法典》第54952.2(c)(5)节。
29 《政府法典》第54952.2(c)(6)节。
30 《政府法典》第54954(c)节。
31 《政府法典》第54954(a)节。
32 一般参见《政府法典》第54956节、第54956.5节。
33 《政府法典》第54953(a)、第54953.2节。
34 《政府法典》第54953.3节。
35 《政府法典》第54953.5节。
36 《政府法典》第4953.6节。.
37 《政府法典》第54957.5节。
38 见《政府法典》第54957.5(d)节。
39 《政府法典》第54954.3(a)节。
40 《政府法典》第54954.3(b)节。
41 《政府法典》第54954.3(c)节。
42 Baca v. Moreno Valley Unified School Dist., 936 F. Supp. 719 (C.D. Cal. 1996); Leventhal v. Vista Unified School Dist., 973 F. Supp. 951 (S.D. Cal. 1997)。
43 《政府法典》第54956.7节。
44 《政府法典》第54956.8节。.
45 《政府法典》第54956.9节。
46 《政府法典》第54957(a)节。
47 《政府法典》第54957(b)节。
48 《政府法典》第54957.6(a)节。
49 见 《政府法典》第54956.86、第54956.87、第54956.95、第54957.8及第54957.10节。由于此类规定的应用范围狭窄得多,本文不予讨论。。
50 《政府法典》第54956.8节。
51 《政府法典》第54954.5(b)节。
52 《政府法典》第54956.9节。
53 《政府法典》第54956.9(a)、(b)、(c)节。
54 《政府法典》第54954.5(c)节。
55 《政府法典》第54959节。
56 《政府法典》第54957(a)节。
57 《政府法典》第54954.5(e)节。
58 《政府法典》第54957(b)节。
59 《政府法典》第54954.5(e)节。
60 《政府法典》第54957(b)(4)节。
61 《政府法典》第54957(b)(1)节。
62 《政府法典》第54954.5(f)节。
63 《政府法典》第54957.1(a)(1).
64 《政府法典》第54957.1(a)(2), (3)节。
65 《政府法典》第54957.1(a)(4)节。
66 《政府法典》第54957.1(a)(5)节。
67 《政府法典》第54957.1(a)(6)节。
68 《政府法典》第54957.1(b)节。
69 《政府法典》第54957.2节。
70 《政府法典》第54957.2节。
71 《政府法典》第54960(b)节。
72 《政府法典》第54960(a)节。
73 《政府法典》第54960(a)节。
74 《政府法典》第54960(a)节。
75 《政府法典》第 54960.1(a)节。
76 《政府法典》第54960.1(b)节。
77 《政府法典》第54960.1(c)节。
78 《政府法典》第54960.1(c)节。
79 《政府法典》第54060.5节。


Permalink

对记录的查阅:《公共记录

I. 框架。
A. 基本结构。
所有公共记录都可披露,除非其适用《公共记录法案》列述的豁免条款之一。80
B. “公共记录”定义广泛。
《公共记录法案》中有关公共记录的定义包括政府编制或使用的大部分文件。 81
C. 多项豁免规定。
《公共记录法案》适用多项豁免规定。《政府法典》第6254节中规定了若干明确的号码条款,公共机构在拒绝查阅记录时,经常予以援引。《政府法典》第6255节建立了一项“包罗万象”的豁免条款。此外,《公共记录法案》本身未包括数百项豁免条款,但此类条款由其他法规规定,并根据《政府法典》第6254(k)节,被收录进入《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第6275-6276.48节提供一份可能限制披露公共记录中信息的许多(但并非所有)多项法规清单。
II.《法案》适用何种机构?
A. 州:除立法和司法机构之外的所有的州政府机构。82
1.《公共记录法案》不适用法院即行政管理机构(如法院司法理事会)。
对法院记录的查阅适用宪法和普通法准则,
2.未根据《公共记录法案》提供的州立法记录。另有一条法规适用立法机构的记录 (《立法机构开放记录法案》)。83
B. 地方:所有地方机构包括学区及一座城市、郡、市府公司或其他政治分支机构的任何委员会。84 注:如一家公共机构适用《布朗法案》,则其亦适用《公共记录法案》。
C. 第59号提案:第59号提案的覆盖范围(《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3(b)节)似乎超过《公共记录法案》。具体而言,根据第59号提案,法院及法院行政管理机构可能必须提供查阅记录的宪法权。85
III. 什么是公共记录?
A. 书面。
1. 包括手迹、照片、胶卷、录音、地图、磁带、电脑磁盘-几乎是任何记录手段及任何通讯形式。86
2.电脑磁盘显然符合公共记录定义。87
B. 包含有关进行公共业务的信息。
1. 记录必须涉及公共业务的进行,对这一要求的解释是广泛的并很少受到争议。88
2.根据《公共记录法案》的立法史:
该定义的意图是适用政府事务中可能涉及的每种能够想象到的记录。只有与“进行公共业务”无关的纯个人信息方可被认为豁免适用该定义,如从家中以电话订购的购物单、一位朋友给一名政府官员的信函,该信函完全未提及政府工作。89
3. 包括政府员工的姓名,90虽然其不得包括州员工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91但是,请注意,是否能够获悉政府官员及员工的姓名越来越多地受到争议。在政府员工受到调查或涉及争议时,寻求获悉其姓名可能是合理的。92但是,实际上,如果您同意可拒绝公布该员工姓名,您可能将更快地获得更多信息。
4. 请注意,私人的姓名和合同信息亦可豁免被披露,在向政府提交信息或投诉时期待获得保密者尤其是如此。如果同意允许公共机构拒绝提供该信息,可能将使相关请求更快地获得满足。
C. 由州或地方机构编写、拥有、使用或保留。
如果记录由公共机构编写、拥有或使用,则记录无需由其实际监管。
D. 不论实体形式或特征。
以电子格式保留的信息必须以相关机构保存该信息的任何电子格式提供。93
IV. 如何查阅信息?
A.检查。
1. 必须在相关机构的正常办公时间提供记录以便检查。94
2. 程序。
(a) 相关机构可采取必须遵守的程序,但是此类程序不得对记录的查阅时间设立限制。
(b) 某些机构必须针对记录的查阅采取书面指南,并在提出书面请求时免费提供此类指南。95
B. 复印。
1.您有权复印公共记录。96
2. 程序
(a) 按照法律,您无需提出书面请求,但是请仍然提出书面请求,因为这使您具有有关请求内容的书面记录,并确定开始答复的时限。
(b) 相关机构必须在索要公共记录的请求10日以内作出答复,并可将答复时限延长
14日。97
(c) 除非提供完全相同的拷贝不切实际,否则您有权获得该拷贝。98
(d) 相关机构可收取一笔费用,“支付直接的复制成本”(或一笔法定收费)。99
(1) “直接成本”不包括检索时间。100
(2) “直接成本”不包括维护成本及职员花费在拷贝上的时间的薪资(基本上是拷贝商店的收费-通常为每页收费0.10-0.25美元,但非正常拷贝例外)。
(3) 注:法规允许各郡收取超过“复制的直接成本”的费用,条件是收费不超过收回提供拷贝的直接成本的合理金额。101
(e) 您有权以电子形式获得文件拷贝,虽然如果记录可以原电子形式改动,相关公共机构可能会抵制披露该记录。102 如果这一问题被提出,请确定该机构是否能够将电子文件转换成为固定形式(如将一份Word文档转换成为一份Adobe .pdf文档)。针对获取电子拷贝的收费可能各不相同,但是一般限于提供电子格式拷贝的直接成本。103
C. 包含豁免和非豁免信息的材料。
1. 如果能够合理分离,您有权获得记录的非豁免部分。104
2. 务必请求提供可合理分离的部分。
D. 协助。
1. 《政府法典》第6253.1节规定,公共机构有义务协助公众提出合理描述可确定记录的有重点的有效请求。
2. 按照要求,公共机构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采取以下措施:
(a) 协助公众确定涉及请求或请求目的之记录和信息;
(b) 描述保存记录的信息技术和实体地点;
(c) 在有关索要记录和信息的请求被驳回时,提供消除其实际根据的建议。
3.务必在您的《公共记录法案》书面请求中包括一项根据《政府法典》第6253.1节提出的协助请求。
4. 一般而言,请求相关机构确涉及您的请求之记录或信息并描述其所在地点。
V. 豁免。
A. 《公共记录法案》包含或收录多项豁免条款。
1.《公共记录法案》本身即包含多项豁免条款,允许公共机构拒绝提供某些种类的记录。《政府法典》第6254节列述了其中大多数条款。其他章节中包括更多的豁免条款。
2.《公共记录法案》也规定,如果联邦法律或本州其他法律禁止披露,则豁免对相关记录的披露。
《政府法典》第4(k)节实际收录数百项具体的法定豁免条款,其中大多数列于《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第6275及其他章节)末尾,例如其中包括:
(a) 犯罪记录(“罪犯记录信息”)。105
(b) 医疗记录。106
(c) 在非法拘禁程序中的政府记录(密封60日,如被告胜诉则不定期密封)。107
(d) 草莓行销信息。108
3. 注:即使清单中包括一项法规,也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规定一项豁免条款。109 您需要研究法规,以确定其是否实际防止披露公共记录。
B. 经常援引的豁免条款。以下各项是最经常援引的豁免条款:
1. 初稿或笔记通常不予保留,其条件是拒绝提供记录的公共利益大于披露的公共利益。(《政府法典》第6254(a)) 节。
2.个人、医疗和类似档案(《政府法典》第6254(c))节。
(a) 如公共机构认为,一项信息请求涉及可用于确定政府官员或员工的身份的隐私或有争议信息,则其通常援引该豁免条款。
(b) 工资信息:对政府员工工资信息是否适用隐私保护权,从而应当被豁免披露,法院目前意见不一致。110 最高法院已同意审理一个涉及这一问题的案件。
(c) 有关员工行为不检的调查:针对是否应披露涉及政府员工或官员行为不检的投诉或调查的公共记录,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已确立相当松散的标准。法院裁决有一项公共政策禁止披露“不重要或毫无根据的指控,”但是,“如果指控被认定是真实的或曾采取惩戒,则严格禁止披露的公共政策消失;即使制裁是私下申诫也是如此。在此情况下,公众有权获得有关投诉、惩戒的信息及‘作为其根据的信息。’”111
此外,法院裁决“如有合理理由认为投诉根据充分,则公众拥有查阅相关公共记录的权利。”112
3.有关公共机构为当事人的未决诉讼的记录(《政府法典》第6254(b))节。
(a) 必须是为了在诉讼中使用而编写113
(b)《公共记录法案》可用于获得请求者为当事人的诉讼所产生的文件。114
(c) 如诉讼已解决,则豁免条款不再适用。115
(d)豁免条款范围超过律师工作产品豁免条款;并保护公共机构在预期诉讼时产生的工作产品。116
(e) 但是注:即使在诉讼解决之后,受到律师-委托人特权或律师工作产品法理保护的记录仍然被豁免披露(根据第6254(k)节及《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
4. 执法/执照颁发机构有关投诉、调查及保安档案记录(《政府法典》第6254(f))节。
(a) 这是一项复杂的豁免条款。一般说来,执法调查档案无需公布。最为典型的此类记录是警方报告。
(b) 但是,执法机构必须公布某些种类的信息,即使此类信息一般是包含在执法调查档案中也是如此。下文详细论述必须公布的信息。
(c) 执法/执照颁发机构调查档案豁免条款“仅在执法程序具体确定时”适用。117
(d) 但是,一旦相关材料获得豁免,则其永久获得豁免,即使在调查结束后也是如此。118
5. 包罗万象的豁免条款。
(a) 《政府法典》第6255节。如“根据特定个案案情,对不公布记录的公共利益显然超过披露记录的公共利益,”则该条款豁免披露任何记录。
(b) 审议进程特权。该豁免条款包括“审议进程特权,”从而允许不披露泄漏机构官员审议的记录。该法理由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1991年建立,相关案件涉及索要Deukmejian州长的日程。从那以来,该法理在许多其他情况下获得应用,包括市议员的电话记录及有关向政府提出的填补郡监事会空缺的申请的记录。根据最高法院判决,“在每个个案中,关键问题是披露相关材料是否将暴露一家机构的决策程序,从而妨碍与该机构进行坦率的讨论,并损害该机构行使职能的能力。”119
(c) 第59号提案。第59号提案可能消除了“审议进程特权。”其意图当然是如此。
赞成第59号提案的表决论点作出以下部分陈述:“第59号提案有什么作用?它将建立一项新的民权:了解政府行事及其行事方式的权利……它将使公众能够看到并了解决策审议进程。”
C. 豁免条款并非强制。
1.虽然存在豁免条款,除非法律禁止披露,一家机构仍可允许检查。120
2. 因此,如果一家机构披露所寻求的信息,则其可能已放弃援引豁免条款的权利(《政府法典》第6254.5节)。
VI.第6254(f)节要求披露的执法信息。
A.在个人被捕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1. 信息披露对象:公众。
2. 必须披露的信息:
(a) 被捕者的全名、现址及职业;
(b) 对被捕者的生理特征描述,包括出生日期、眼睛及头发颜色、性别、身高和体重;
(c) 逮捕时间和地点;
(d) 逮捕登记时间和日期;
(e) 逮捕地点;
(f) 有关逮捕的事实情况;
(g) 所定保释金;
(h) 释放时间和方式,或此人目前的关押地点;及
(i) 作为关押此人根据的所有指控,包括其他司法辖区的任何现有逮捕证现有假释或行为监守。
3. 对披露信息义务的例外。在下列情况下,可拒绝提供本来必须披露的一条信息:
(a) 披露该信息会危及调查涉及的一个人士的安全;或
(b) 披露该信息会危及调查或相关调查的顺利完成。
B. 必须提供的有关该机构收到的投诉或协助请求。
1. 信息披露对象:公众。
2. 必须披露的信息:
(a) 所有投诉或协助请求的时间、实质和地点;
(b) 对其答复的时间和性质;
(c) 有关已调查的所指称或已犯罪行或事件的信息是否已记录;
(1) 所指称的犯罪或其他事件的发生时间、日期和地点;
(2) 报告的时间和地点;
(3) 受害人的姓名、年龄和现址,以下除外:(1)涉及性攻击、对儿童的不合理惩罚、干扰民权行使或人身伤害的某些犯罪的受害人地址不应披露;及(2)可按受害人请求(如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可按其父母或监护人请求)拒绝提供相同犯罪受害人姓名。
3. 对披露信息义务的例外。在下列情况下,可拒绝提供本来必须披露的一条信息:
(a) 披露该信息会危及调查涉及的一个人士的安全;或
(b) 披露该信息会危及调查或相关调查的顺利完成。
C. 必须披露的有关纵火、入室行窃、火灾、爆炸、盗窃、抢劫、破坏、车辆盗窃等事件或符合《政府法典》第13960(c)节定义的犯罪的信息。
1. 信息披露对象:
(a) 事件受害人或其授权代表;
(b) 由于事件,而收到或可能收到索赔要求的保险公司;及
(c) 由于事件,而遭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任何人。
2. 必须披露的信息:
(a) 事件涉及的人士的姓名和地址;
(b) 事件证人(非保密性告密者)的姓名和地址;
(c) 对所涉任何财产的描述;
(d) 事件发生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e) 有关事件的所有示意图;
(f) 事件所有当事人的陈述;及
(g) 所有证人(非保密性告密者)的陈述。
3. 对披露具体信息义务的例外:
(a)在下列情况下,可拒绝提供任何信息:
(1) 披露信息会危及证人会调查涉及的其他人士;或
(2) 披露信息会危及调查或相关调查的顺利完成。
(b) 调查档案中反映调查官员的分析或结论的部分无需披露。

80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案》由《政府法典》第6250-6277节确立为法律。
81 《政府法典》第6252(e)节。
82 《政府法典》第6252(a)节。
83 《政府法典》第9070-9080节。
84 《政府法典》第6252(b)节。
85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3(b)(1) 节规定如下:“人民有权获得有关人民事务的信息,因此,公共机构会议及政府官员和机构的书面材料开放供公众审查。”
虽然第59号提案的其他规定限制其对立法机构的应用,第59号提案没有任何内容明确豁免或限制其对政府司法部门的应用。但是,第59号提案对法院或法院行政管理机构的应用尚未获得确定。
86 《政府法典》第6252(g)节。
87 《政府法典》第6252(e)、第6253.9节。
88 见例如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v. Superior Court, 90 Cal. App. 4th 810, 824-25 (2001); San Gabriel Tribune v. Superior Court, 143 Cal. App. 3d 762, 774 (1983)。
89 州下议院全州信息政策委员会,下议院日志附件1(1970年常会),最后报告第9页。
90 见例如New York Times Co. v. Superior Court, 52 Cal. App. 4th 97 (1997)。
91 见例如《政府法典》第6254.3节(豁免州员工及学区和郡教育办公室员工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政府法典》第6254.4节(豁免选民登记卡上显示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和其他信息); 《政府法典》第6254.21节(不在互联网上张贴民选或委任官员的家庭住址或电话号码)。
92 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 Bakersfield City School Dist. v. Superior Court, 118 Cal. App. 4th 1041, 1045-46 (2004);American Federation of State, County and Municipal Employees v.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80 Cal. App. 3d 913, 918 (1978)。
93 《政府法典》第6253.9(a)节。
94 《政府法典》第6253(a)节。
95 《政府法典》第6253.4.
96 《政府法典》第6253(b)节。
97 《政府法典》第6253(c)节。
98 《政府法典》第6253(b)节。
99 《政府法典》第6253(b)节。
100 North County Parents Organization v.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3 Cal. App. 4th 144, 146 (1994)。
101 85 Ops. Cal. Atty. Gen. 225 (2002)。
102 《政府法典》第6253.9(f)节。
103 《政府法典》第6253.5(a)(2)节。 But see 《政府法典》第§ 6253.9(b)节。
104 《政府法典》第6253(a)节。
105 《政府法典》第6276.12,提及《刑法典》第11076、第11077、第11081、第13201和第 13202节。
106 《政府法典》第6276.30节,提及《民法典》第56.16节。
107 《政府法典》第6276.12节,提及《民事程序法典》第1161.2节。
108 《政府法典》第6276.42节,提及《食品和农业法典》第62124节。
109 《政府法典》第6275节。
110 见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Engineers, Local 21, AFL-CIO v.
Superior Court, 128 Cal. App. 4th 586 (2005),同意复审, 32 Cal.Rptr. 3d 1 (July 27, 2005)。
111 American Federation of State, County and Municipal Employees v.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80 Cal. App. 3d 913, 918. (1978) (“AFSCME”). Accord, Bakersfield City School Dist. v.Superior Court, 118 Cal. App. 4th 1041, 1044, 1046 (2004) (“Bakersfield”)。
112 同上。
113 County of Los Angeles v. Superior Court (Axelrad), 82 Cal. App. 4th 819, 830 (2000)。
114 City of Los Angeles v. Superior Court, 41 Cal. App. 4th 1083(1996)。
115 《政府法典》第6254(b)节(“……直至未决诉讼或权利要求获得最终裁决或以其他方式和解。”).
116 Fairley v. Superior Court, 66 Cal.App.4th 1414, 1422, n. 5 (1998)。
117 Williams v. Superior Court, 5 Cal. 4th 337, 356 (1993)。
118 同上,第361-62页。
119 Times Mirror Co. v. Superior Court, 53 Cal. 3d 1325, 1342 (1991)。
120 《政府法典》第6254节(“本节无任何内容,防止任何机构开放有关该机构行政管理的记录供公众检查,除非法律另行禁止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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