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anuary 03, 2007
参加会议:《布朗法案》
第13页 公共记录法
加利福尼亚州第一修正案联盟
开放式政府介绍
一个民选政府如果没有广泛的信息,或是没有取得这些信息的方法,不过是一场闹剧或悲剧的前奏。
―詹姆士麦迪逊
参加会议:《布朗法案》
I. 导言。
拉尔夫布朗法案(The Ralph M. 《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54950-54963节,此后简称为《布朗法案》)的意图是使公众能够参加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开会议。《法案》规定其目的是:
本州人民并未将其主权让给为其服务的结构。人民在授权时并未赋予其公仆权力,决定何种知识对人民有益,何种知识对人民无益。人民坚持继续了解信息,以便能够继续控制他们创立的机构。政府法典第54950节。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布朗法案》适用的政府结构必须提供有关其会议的公开通知,公布此类会议上讨论的主题议程,并使使公众能够参加此类会议。必须为《布朗法案》适用的每次公开会议发出公开通知,除非根据《法案》所载的具体除外条款举行非公开会议,法律规定公众可参加会议。
但是,《布朗法案》是复杂的,并在应用时经常发生问题。以下问题常常发生:(1)《法案》适用何种公共机构?(2)公共机构是否曾针对其意图在会议议程中讨论的事项发出适当通知?(3)什么构成了会议,立法机构成员在会议以外的何种沟通是允许的?(4)允许举行非公开会议的除外条款是否获得适当的应用?由于《法案》中对这三个领域定义不清,由于政府官员的蓄意行为,这对实现《法案》的目标造成了重大限制。下文是对《法案》的简要总结,并且未论述《法案》的所有,而这些复杂之处导致诉讼及《法案》适用的机构的滥用。
II. 《法案》适用何种公共机构?
《法案》适用的公共机构包括:
A.地方机构的决策机构或州法律或联邦法律设立的如何其他地方机构。1
因此,《法案》适用市议会、监事会、校董会、重新开发机构及空气污染管制委员会。《法案》不适用司法机构。其他类似的法案适用州政府机构和立法机构。
B. 宪章、法令、决议或一个立法机构的正式行动设立的委员会、理事会或其他机构。2
1. 纯粹由立法机构成员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如其人数未构成法定人数,且其并不具有立法机构制订的持续的业务范围或日程,则不适用《法案》。
2. 常设委员会如果具有正式行动制订的日程,则包括在适用范围以内,而不论其 如何组成。
例如,市议会的一个常设委员会(如预算委员会或规则委员会)适用《布朗法案》。但是,如果有一个由市议会七名议员中的三名议员组成的一个临时性委员会,其委派目的是调查欺诈指称,则其不适用《布朗法案》。(如果一个并非市议员的公民或他人被委任为委员会成员,则亦适用《布朗法案》。)
此外,虽然按照固定日程举行会议的常设委员会始终适用《布朗法案》,即使并不常常举行会议或会议次数很少的常设委员会也适用《布朗法案》,条件是其人数超过法定人数,或者其拥有持续的权力,处理其领导机构的标的物的管辖权的相关问题。3
C. 一个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管辖私人实体的多成员机构,该机构:
1. 由该实体设立,代表其行使权力;或
2. 从一家地方机构获取资金,其决策机构中拥有一名后者立法机构成员,该成员由立法机构委任。4
例如:(1)如果一个城市设立一个特别地方估税区,向当地物业业主征收评估税,并以法令规定以此类资金支付的计划由非赢利协会管理,则为管理此类机构而设立的非赢利公司适用《法案》;5及(2)如果一家私人非赢利公司从一个城市获取资金,而该公司董事会中有一名市议会委任的成员,则该公司适用《法案》。
D. 私人公司的决策机构,而一个公立医院区将一家医院的控制权交给该公司。6
E. 州立机构不适用《布朗法案》,但适用《巴格利-基恩开放会议法案》,该法案与《布朗法案》非常类似。法院及法院行政办公室免除适用州立开放会议法。
III.必须发出何种会议通知?
A. 必须提供有关会议的预先通知:
1. 如果是定期会议,必须至少在会议之前72小时公布议程。7(您可请求寄给您一份议程及构成全套议程的所有文件。这些文件将在向立法机构的大部分成员公布或分发议程时寄出,以先发生者为准。该机构可收取邮寄材料费,但其不得超过提供邮寄服务的成本。)8
2. 可召开特别会议,其条件是必须提前24小时在普遍发行的每一份当地报纸、广播电台或电视台上按照请求,发出书面通知。必须在公众可自由进出的场所张贴通知。在特别会议上仅限处理规定具体讨论的业务。9
3. 在具体的极端情况下可召开紧急会议(怠工、导致瘫痪的活动或立法机构大多数成员确定严重妨害公共卫生、安全或二者的其他活动)。无需提前24发出通知,但在可行情况下,应提前一小时通知请求通知的媒体。10
B.议程必须简述每一个有待完成的事项(一般不超过20个字)。11
1. 议程描述不得具有误导性。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的《布朗法案》指南,一般性简述的目的是让感兴趣的公众了解考虑的标的物,以便其确定是否监测或参加相关机构的会议。 12 例如,采用洪水控制的议程项目,专指讨论一项向国会提出的免除某一溪流适用《野生状态和风景秀丽的河流法案》显然是不足的。13
2. 议程上必须包括非公开会议项目。14
(a) 议程的描述在详细性方面必须能够将所讨论主题保密,但与此同时,又使公众能够对非公开会议所讨论的专题具有一般性了解。(见下文中有关具体免除要求必须何种内容的论述。)
(b) 《法案》实际详列非公开会议议程通知的推荐内容,并提供一项免则规定,确保政府机构在采用推荐格式时,不会违反《法案》有关议程的要求。15
C. 除下列各项外,不得针对议程未收录的项目采取行动:
1.针对公众作证的简要答复。
2. 请求工作人员作出澄清或提请其审议事项。
3. 简要报告个人活动情况。
4. 如发生紧急状况(见上文)。
5. 如立法机构的三分之二成员共同认为,需要针对该机构本来无法意识到的一个事项立即采取行动(见上文)。
IV. 什么是会议?
A.《法案》的会议定义包括任何立法机构的大多数成员在同一时间和地点聚集,以听取、讨论或审议属于该机构管辖的任何事项。
1. 按照总检察长的解释:该定义明确显示,相关机构无需采取任何行动,即可使聚会被定义为会议。即使机构的多数成员仅仅是在获取信息或讨论其对一个问题的看法,一次聚会也可被定义为会议。会议也涉及一家机构的审议,包括对一个问题的考虑、分析和辩论,及最终可能作出的任何表决。16
2.会议无需作出正式宣布、制订议程或召开,即可适用《法案》。17
B. 亲自出席、以电话或传真或通过中间人举行的系列会议也构成会议,条件是其在举行的目的是形成有关行动的一致意见。 18
1. 例如,重新开发机构的律师与该机构决策机构的成员举行的一系列电话会议 被认定构成会议。该机构律师曾个别征求每个成员批准一项房地产交易。法院的结论是虽然成员们并未聚集在一起,为了《法案》的目的,他们的沟通构成会议。19
2.同样,圣地亚哥市议会在一封市议会法定人数签署的信函中,责成工作人员在一项征用程序中采取某项行动时,法院认定其违反《布朗法案》。20
3. 在论及电子邮件通讯时,总检察长意见如下:本办公室的结论是机构的大多数成员如果针对机构管辖的问题互相收发电子邮件则违反《法案》,即使电子邮件也被发送给机构秘书和主席、在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并向机构的下次公开会议报告也是如此。该意见的结论是此类保障措施不足以遵守《法案》的措词要求或其某些宗旨。具体而言,无法访问互联网者即无法获悉此类电子邮件沟通,而且在感兴趣的人士有机会参与之前,对某个问题的处理可能已结束。21
4. 另一方面,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判决,公共机构的律师致该机构成员的备忘录并不构成符合《法案》定义的会议。22
5. 请注意,有关方面裁决公共机构无需通过系列会议采取正式行动,即可举行违反《法案》的会议。有一个法院得出结论,《法案》同样适用相关机构的审议及其采取行动的决定。法院的论据是如果集团承诺是一个必要的成分,相关机构只要在公开会议上审议之前并未达成协议,即可在非公开会议中进行大部分审议。23
C. 以下各项豁免遵守会议定义:
1. 个人联系或对话。24
2. 大多数成员参加一次对公众开放的会议,会议涉及公众或参加会议的公共机构类型一般感兴趣的讨论,其条件是成员不得互相讨论立法业务。可向公众收费。25
3. 大多数成员参加并非立法机构召开的开放和已公布会议,其目的是讨论社区感兴趣的专题。26
4. 大多数成员参加另一地方机构召开的开放和已公布会议,其条件是成员不得互相讨论不属于会议专题的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27
5. 大多数成员参加一次仪式或社交性活动,其条件是成员不得互相讨论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28
6. 立法机构的大多数成员参加该机构常设委员会的开放和已发出通知的会议,其条件是并非常设委员会的立法机构成员仅限作为观察者列席会议。29
D.除以下各项,会议必须在该机构的辖区内举行:30
1. 必须遵守本州或联邦法律或法院命令
2. 检查该机构控制的不动产或动产,其条件是会议主题涉及该财产。
3. 参加多机构会议,其条件是所有机构发出适当的会议通知,且会议在与会机构之一的辖区内举行。
4.在举行地方会议的同时,只是为了与联邦或本州官员讨论相关事项而与其会晤不切实际。
5.如果在相关机构辖区内没有会议设施,则在最近的会议设施或该机构主要办公室举行会议。
6. 在相关机构拥有的辖区之外设施举行会议,其条件是会议的讨论限于与设施相关的项目。
7. 向法律顾问咨询,讨论正在进行的诉讼,条件是这样做将降低费用。
8. 校董会可针对若干劳工和雇用事项在校区以外开会。
9. 全州的联合权利当局可在其组织内任何人的辖区内开会。
E. 定期会议必须在以官方行动(例如通过法律、法令、决议)确定的时间、场地和地点举行。31如由于发生紧急情况,在指定场地举行会议并不安全,必须以当时可用的最快的通讯方式,通过当地媒体公布新的地点。32
1. 所有公众都必须能够进出会议场地。33
2.不得为进入会场收费。
3. 禁止为进入会场设定登记姓名或其他条件。34
4. 允许携带照相机、摄像机和录音机,按照公共机构的指示,对适用《法案》会议的任何其他记录均为公共记录。35
5. 公共机构必须允许转播其会议,除非其能够显示这样做将持续干扰其会议程序。36
F.在公共会议上分发的记录是公共记录,除非根据《公共记录法》的其他规定予以豁免。37 如果记录由公共机构编写,公众有权在会上获取记录,如记录由他人编写,公众有权在会后获取记录。(这并不意味着如果有现成的记录,相关机构无需在会前提供记录,而是要求相关机构至迟必须在开会时提供记录。)38
G. 必须提供时间,供公众提出评论。39
1. 公共机构可对公众评论设定时限。40
2. 公共机构不得禁止批评机构的政策、程序、计划或服务或立法机构的行为或不作为。41
3.在公共机构会议上发言并提出批评的能力也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第一修正案》经裁决,特别保护公民在公共会议上批评特定政府官员及员工行为的权利。42
V. 何时可禁止公众与会?
除非《布朗法案》明文授权,不得禁止公众参加会议。
在以下情况下,公共机构可禁止公众参加会议,并举行非公开会议或行政主管会议:(1)确定有犯罪记录的执照或执照延续申请人是否已得到充分改造,以获得执照;43 (2)与其谈判者举行会议,针对房地产的买卖、交换或租赁价格及付款条件予以授权;44 (3)针对进行中的诉讼,与其法律顾问举行会议或向其获取法律咨询,而如在公开会议上讨论此类事项则可能损害地方机构在诉讼中的态势;45 (4)就涉及针对公共建筑物、基本服务的安全威胁或对公众获取公共服务或出入公共设施的权利的威胁事项,与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机构法律顾问、警长或警察局长或其各自的副手或保安顾问或保安行动经理举行会议;46 (5)考虑对政府员工的委任、雇用、绩效评估或撤职,或听取另一人或另一员工对此人的投诉或指控;47 (6)与地方机构的指定代表举行会议,讨论其有代表和无代表的员工的工资、工资表或附带福利,并为了有代表员工讨论法律规定属于代表权范围内的任何其他事项。48在其他若干种定义狭窄的情况下,也必须举行非公开会议。49
但是,虽然有很多规定允许举行非公开会议,对某些规定的援引比较常见,因此,有关这些规定的疑问和争议也较多。下文论述此类规定。
A. 在房地产的买卖、交换或租赁之前,与一家机构的谈判者举行会议,以便就价格及付款条件向谈判者授权。50
1.非公开会议通知应当列明财产的地址、谈判者的身份及相关指示是否涉及价格、付款条件还是二者均有。51
2. 在非公开会议之前,公共机构必须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在会上指明谈判者身份、谈判涉及的房地产及谈判者的谈判对手。
3. 注:该条款曾被大量滥用。例如,参与金额巨大的多层面交易的政府机构即曾利用潜在交易的房地产部分,秘密讨论整个事项。该规定亦曾被援引,在对方代表参加谈判时为会议提供掩护。
B.讨论未决诉讼的会议。52由于过去常常发生争议,这一例外条款经过慎重编写。
1. 诉讼是指任何司法程序。
2. 未决诉讼是指:(a)相关机构作为当事人的正式提起的诉讼;(b)一种情况,根据法律顾问的意见,考虑到现有事实和情况,存在重大的诉讼危险;或(c)相关机构自身决定或正在决定是否提起诉讼。53
3. 如果是现有诉讼,非公开会议通知应当列明案件或当事人名称(除非其会损害司法文书的送达或现有的和解谈判)。如果是相关机构正在考虑的预期的诉讼,则应当列明可能的案件数目。 54
4. 在根据本节规定举行非公开会议之前,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必须在议程上列明或公开宣布本节中授权举行非公开会议的分节规定。如果是根据第(a)分节举行非公开会议,相关机构必须列明有待讨论的诉讼名称或以其他方式具体说明诉讼,除非该机构声明这样做将损害该机构针对一个或多个尚未送达法律文书的当事人的能力,或者这样做将损害该机构进行对其有利的和解谈判的能力。55
C. 就涉及针对公共建筑物、基本服务的安全威胁或对公众获取公共服务或出入公共设施的权利的威胁事项,与执法部门或保安顾问举行会议会议;56
1.非公开会议通知应当列明执法机构,并说明执法官员的姓名和职衔。 57
2. 注:可期待该例外条款被越来越多的援引。
D. 考虑对政府员工的委任、雇用、绩效评估或撤职,或听取对该员工的投诉或指控的会议。58
1.非公开会议通知应当列明所填补的职位或受到审查的员工的职衔。如果是投诉,则通知无需提供该信息。59
2. 注:民选官员并非政府员工。60
3. 注:员工可请求举行一次公听会。61
E. 与其代理人讨论具体的集体谈判的会议,但仅涉及审查员工组织的立场,并针对此类具体谈判向代理人发出指示。
1.非公开会议通知应当列明相关机构谈判者的姓名及与该机构谈判的员工组织名称。如该机构与无代表员工谈判,通知应当列明其立场。62
VI.非公开会议之后。
A. 相关机构必须按以下方式,公开报告在非公开会议上采取的行动:
1. 立即批准一项协议,完成房地产谈判,其条件是非公开会议导致产生一项最终协议,并在协议最终落实后接受查询。63
2.有关未决诉讼的最终和解,及批准对诉讼的抗辩、上诉或参加诉讼。64
3. 对权利要求采取的行动。65
4. 按照政府员工的职位职衔,说明对其采取的委任、雇用、撤职、接受其辞职行动或影响其雇用状态的其他行动。66
5. 批准一项劳工协议。67
6. 公众有权获得公共机构批准且此类报告要求适用的合同、和解协议及其他文件副本68
B.在非公开会议中保持的记录。
1. 一家当地机构可针对非公开会议上采取的行动保持记录簿,但是并不是必须这样做。69
2. 如该机构未保持该记录簿或类似文件,则此类记录并非公共记录。70
3. 如无法院令,一家地方机构无需将其非公开会议录音。71
VII. 《布朗法案》的强制执行。
A.故意违反《布朗法案》,并旨在剥夺公众有权获得的信息,这是一种刑事罪。任何人均未曾因为违反《布朗法案》而受到成功的起诉。
B. 地方检察官或公众可提起诉讼,以便:
1. 强制地方机构遵守《布朗法案》。72
2. 获得一项裁决,即当地机构的特定做法违反《布朗法案》。73
3. 获得一项裁决,即当地机构正在通过压制一名或多名公众的发言权,而侵犯其自由言论权。74
4.取消在非法会议上采取的行动。75
(a)必须在相关行动发生90日以内,以书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和要求。(如通知的根据是相关行动不在议程上或未获得充分描述,则限期为30日)。76
(b) 当地机构须在30日以内采取行动。77
(c) 如当地机构作出答复并拒绝纠正问题或者不作为,质疑者必须在15日以内提起法院诉讼,取消相关行动。78
5. 可追索律师费。这并不具有强制性,但在《布朗法案》案件中通常判决赔偿原告律师费。79
1 《政府法典》第54952(a)节。
2 《政府法典》第54952(b)节。
3 79 (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意见)Ops. Cal. Atty. Gen. 69 (1996)。
4 《政府法典》第54952(c)(1)节。
5 该范例来自一个个案,其名称为Epstein v. Hollywood Entertainment District II Business
Improvement Dist., 87 Cal. App. 4th 862 (2001)。此外,根据法院在以下名称(Frazer v. Dixon Unified School Dist., 18 Cal. App. 4th 781 (1993))案件中的决定,由一名政府官员而非地方政府机构建立的委员会也适用《布朗法案》,其条件是该地方机构授权该官员建立该委员会或其他机构。
6 《政府法典》第54952(d)节。
7 《政府法典》第54954.2(a)节。
8 《政府法典》第54954.1节。
9 《政府法典》第54956节。
10 《政府法典》第54956.5节。
11 《政府法典》第54954.2(a)节。
12 《布朗法案》,地方立法机构的开放会议,总检察长办公室,2003年,第16-17页。
13 见67 (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意见)Ops. Cal. Atty. Gen. 84 (1984年) (解释《巴格利-基恩法案》Bagley-Keene Act)。
14 《政府法典》第54954.2(a)节、第54957.7(a) 节。
15 《政府法典》第54954.5节。
16 《布朗法案》,地方立法机构的开放会议,总检察长办公室,2003年,第8页。
17 在Sacramento Newspaper Guild v. Sacramento County Bd. of Suprs. 263 Cal. App. 2d 41 (1968)一案中,法院裁决一次包括五个郡监事、郡法律顾问、多个郡官员及工会代表的午餐聚会由于讨论针对该郡的罢工,而构成符合《法案》的会议。
18 《政府法典》第54952.2(b)节。
19 Stockton Newspapers, Inc. v. Redevelopment Agency, 171 Cal. App. 3d 95, 105 (1985)。
20 Common Cause v. Stirling, 119 Cal. App. 3d 658 (1981)。
21 《布朗法案》,地方立法机构的开放会议,总检察长办公室,2003年,第15页,援引84 Ops. Cal. Atty. Gen. 30 (2001)。
22 Roberts v. City of Palmdale, 5 Cal.4th 363, 381 (1993)。
23 Frazer v. Dixon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18 Cal. App. 4th 781, 796-798 (1993)。
24 《政府法典》第54952.2(c)(1)节。
25 《政府法典》第54952.2(c)(2)节。
26 《政府法典》第54952.2(c)(3)节。
27 《政府法典》第54952.2(c)(4)节。
28 《政府法典》第54952.2(c)(5)节。
29 《政府法典》第54952.2(c)(6)节。
30 《政府法典》第54954(c)节。
31 《政府法典》第54954(a)节。
32 一般参见《政府法典》第54956节、第54956.5节。
33 《政府法典》第54953(a)、第54953.2节。
34 《政府法典》第54953.3节。
35 《政府法典》第54953.5节。
36 《政府法典》第4953.6节。.
37 《政府法典》第54957.5节。
38 见《政府法典》第54957.5(d)节。
39 《政府法典》第54954.3(a)节。
40 《政府法典》第54954.3(b)节。
41 《政府法典》第54954.3(c)节。
42 Baca v. Moreno Valley Unified School Dist., 936 F. Supp. 719 (C.D. Cal. 1996); Leventhal v. Vista Unified School Dist., 973 F. Supp. 951 (S.D. Cal. 1997)。
43 《政府法典》第54956.7节。
44 《政府法典》第54956.8节。.
45 《政府法典》第54956.9节。
46 《政府法典》第54957(a)节。
47 《政府法典》第54957(b)节。
48 《政府法典》第54957.6(a)节。
49 见 《政府法典》第54956.86、第54956.87、第54956.95、第54957.8及第54957.10节。由于此类规定的应用范围狭窄得多,本文不予讨论。。
50 《政府法典》第54956.8节。
51 《政府法典》第54954.5(b)节。
52 《政府法典》第54956.9节。
53 《政府法典》第54956.9(a)、(b)、(c)节。
54 《政府法典》第54954.5(c)节。
55 《政府法典》第54959节。
56 《政府法典》第54957(a)节。
57 《政府法典》第54954.5(e)节。
58 《政府法典》第54957(b)节。
59 《政府法典》第54954.5(e)节。
60 《政府法典》第54957(b)(4)节。
61 《政府法典》第54957(b)(1)节。
62 《政府法典》第54954.5(f)节。
63 《政府法典》第54957.1(a)(1).
64 《政府法典》第54957.1(a)(2), (3)节。
65 《政府法典》第54957.1(a)(4)节。
66 《政府法典》第54957.1(a)(5)节。
67 《政府法典》第54957.1(a)(6)节。
68 《政府法典》第54957.1(b)节。
69 《政府法典》第54957.2节。
70 《政府法典》第54957.2节。
71 《政府法典》第54960(b)节。
72 《政府法典》第54960(a)节。
73 《政府法典》第54960(a)节。
74 《政府法典》第54960(a)节。
75 《政府法典》第 54960.1(a)节。
76 《政府法典》第54960.1(b)节。
77 《政府法典》第54960.1(c)节。
78 《政府法典》第54960.1(c)节。
79 《政府法典》第54060.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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